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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宜丰县委印发《关于实行重大问题“一把手”末位表态制度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
  • 各乡镇(场)党委,县委各部门,县直各单位党(工)委(组)、总支、支部:

    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,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经县委研究同意,现将《关于实行重大问题“一把手”末位表态制度的实施意见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各自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  中共宜丰县委

    2011年10月20日

    关于实行重大问题“一把手”末位

    表态制度的实施意见

   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《建立健全教育、制度、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》、《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等文件精神,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,县委决定在全县实行“一把手”末位表态制度。实施意见如下:

    一、指导思想

    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“民主集中制”原则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要求,规范“三重一大”事项(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)的决策行为,充分体现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推动全县各项事业健康发展。

    二、末位表态的形式

    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、重大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时,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,经集体讨论,“一把手”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。

    三、末位表态的范围

    (一)公务员的录用、推荐、任免、调整、奖惩,机构、编制的变动和确定,人才引进、使用的确定;

    (二)财政收支预算安排,大额度资金使用,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;

    (三)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,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,重要项目的审批,国有土地划拨、出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、经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行政审批事项;

    (四)重大事故、自然灾害、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;

    (五)其它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。

    四、末位表态的程序

    (一)事前告知。各乡镇(场)、县委各部门、县直各单位在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问题时,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,不得以“传阅”、“会签”、“碰头会”、“个别征求意见”等形式代替会议表决。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,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,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,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、有的放矢。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,任何人不得搞临时动议。

    (二)充分讨论。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,必须充分发扬民主,“一把手”不得先定调子,不得划定框架;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、畅所欲言、各抒己见,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、可行性、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,认真磋商;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,不得私谋串通;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增强全局意识,个人服从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,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,充分发表个人意见,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,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、科学决策。对政策性、法律性较强的事项,还必须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,为决策事项提供政策、法律方面的支持,确保决策不偏离政策、违背法律。

    (三)末位定义。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、重大问题时,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,最后由“一把手”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。当意见不一、出现明显分歧时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,但仍由“一把手”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。

    (四)如实记录。集体研究重大问题,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,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,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(“一把手”拍板或集体表决)、拍板内容必须详尽、如实记录在案,并写出会议纪要,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,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。

    五、有关要求

       “一把手”末位表态制度是党内民主的有效形式,是落实科学发展观,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,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有力举措。各乡镇、部门、单位务必高度重视,认真抓好落实。

        (一)落实领导责任。落实末位表态制度关键要落实“一把手”的责任。各乡镇(场)、县委各部门、县直各单位“一把手”要增强三个意识(即政治意识、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),坚持三个原则(即解放思想原则、平等参与原则和党性原则),理顺两个关系(即党政“一把手”之间的关系、班子与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),切实负起责任,把末位表态这一制度贯彻好落实好。班子成员要加强对“一把手”末尾表态工作的监督,充分履行在末位表态中的职责,发挥好民主监督、民主决策的作用。

    (二)加强督促检查。各乡镇(场)、县委各部门、县直各单位既要注意总结实践中的好做法、好经验,推动工作落实,又要认真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主要原因,采取得力措施,加以改进完善。各纪工委、各乡镇(场)纪委、各有关单位纪检(监察)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,加强对这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并定期向县纪委进行工作汇报。县纪委要加强业务指导,采取专项检查、阶段考核、暗访等方式对各乡镇(场)、县委各部门、县直各单位落实“一把手”末位表态制度情况进行督查,对开展不及时、落实不到位、走过场的要及时通报,督促整改,推动工作深入开展。

    (三)实行报告制度。各乡镇(场)、县委各部门、县直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,年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要详细报告执行“一把手”末位表态制度的情况,安排党政主要领导向县纪委全委会述廉的单位要一并报告执行“一把手”末位表态制度的情况。县纪委要对各乡镇(场)、县委各部门、县直各单位实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    (四)严格责任追究。各乡镇(场)、县委各部门、县直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“一把手”末位表态制度,凡违反规定的,班子成员可以随时向上级报告;对因违反规定出现决策失误的,由“一把手”负全部责任,并按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(中办发〔2009〕25号)进行问责。对于规避或不执行“一把手”末位表态制度的,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。由于“一把手”个人独断专行,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。